【问题解析】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人需要提交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以及事实依据等相关证据。商标局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核,若不成立则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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