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在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之后进行安葬,再对赔偿事项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分当事人的责任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事故中对于造成死亡的情况,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丧葬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则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