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利害关系人发现商标存在着无效的状况,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向商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然后要求商标委员会确认商标无效。当然商标无效,在确定完毕之后,就不能够再继续的使用原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