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侦破的需要,采取相关技术侦查手段,但是需要经过审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五条(信息收集查阅和调取)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查阅、调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公共场所、道路、网络公共空间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对获取的相关信息应当审慎保管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
其次,该问题中,当事人提到“无故查寻通话记录”,那么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违规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督查等部门进行举报。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四条(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九十五条(外部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第九十六条(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