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交通事故中涉及自己一方负有责任情况下的诉前财产保全,实务中基本不存在问题。
2、交通事故中替代责任情形,常见的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工作人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致损后存在替代责任;
雇主对其雇佣的雇工驾驶机动车致损后的替代责任;
机动车保有人借用他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致损后的替代责任;
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驾车致损后的替代责任。
上述情形在情况紧急时应受害人申请,也可对该涉案机动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该情况相对较为复杂,应理清类型分别处理。
对被盗机动车肇事,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肇事,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肇事等几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由于认定赔偿主体应为机动车实际支配人或运行利益的获得者,故不能对登记在机动车所有者名下的车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出借(租)机动车肇事或当事人之间转让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有观点认为出借(租)人与借(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情况紧急时应受害人申请,可对出借(租)人的机动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车祸申请财产保全有必要吗?车祸案件如果就赔偿问题而要打官司,当事人觉得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那就可以去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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