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也就是说,因其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