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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子女由何方抚养的问题。
3、子女抚育费的负担问题。
(二)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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