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程序启动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4)从案件的审理看,再审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5)从所作的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而一审的判决均是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裁定,二审裁判则都是生效的裁判。
(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