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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运(海事事务)和海上的一切相关事项,如航海、造船、验船、海事海商法、海损事故处理等。至于海商,更多是指海上运输的经济贸易。若在海事海商方面产生了纠纷的,此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海事海商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相信可以顺利的处理海事海商案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2024-03-02 19:42:36 已帮助25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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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专业分析:
境外银行开来信用证要求我行保兑时,分行经办人员应将开证行资信(必要时应向总行查询),信用证基本内容等以书面形式牙报结算负责人,由结算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该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审批。保兑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时,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如不同意加保,分行应立即通知境外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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