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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多少日以上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多少日以上履行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6 13:40:29 已帮助24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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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多少日以上履行债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一、留置权放弃的原则有哪些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
二、民法典怎么区分留置权和质权?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三、留置权成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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