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只要当事人的公司是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组织,并且已经获到法人资格的,都能够是土地储备借贷的借债人。
一,土地储备借贷:
1,是银行向土地储备组织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借贷;
2,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场地平整费、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债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借贷。
二,借贷爱人:为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土地一级开发组织。
三,借贷要求:
1、借债人已获到企(事)业法人资格,已解决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
2、借债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规则,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做法较为规范。
3、借债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4、借债人具有肯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本领,事项资现值符合国家限定。
5、借债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规则和财务管理规则。
6、借贷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7、已解决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借贷卡。
8、借贷原则上采取典质方式。借贷额度最高不超出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
9、借贷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