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以虚构交易,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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