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怎样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钱等做法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借贷、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心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国刑法限定恶意透支隶属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之一,但并非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钱不愿意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肯定数额,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且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平常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效的信用卡,还包括无透支功效的借记卡。 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能够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能够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因此,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相关知识: 我国刑法第196条限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
(一)使用虚构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