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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欠三千多,还了我两千,是刷的我的信用卡啊,我要还信用卡,好累啊

朋友之前欠三千多,还了我两千,是刷的我的信用卡啊,我要还信用卡,好累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5 14:43:42 已帮助15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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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欠三千多,还了我两千,是刷的我的信用卡啊,我要还信用卡,好累啊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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