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