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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2024-02-19 02:50:08 已帮助8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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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遵守哪些程序规定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两个程序性方面的规定,需要注意:
一是,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进行执法时出示工作证件,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警察滥用职权,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人民警察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些规定,人民警察如果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在开始询问前,就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证明自己的执法身份;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在人民警察没有携带工作证件,或者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
二是,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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