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诉讼,撤诉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使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受害人也不能撤诉撤诉。如果两方和解的,能够作为从轻处罚的要求。
2.具体限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职责,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时限的;
(三)经大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命的;
(六)其他法律限定免予追究刑事职责的。
3.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到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议从宽处置的建议。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议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能够作出不诉讼的决定。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