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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在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创业中,而开公司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开公司的第一步是了解公司设立流程,这可以让创业者取得一步先机,创立了公司为以后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024-02-19 06:46:57 已帮助219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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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股东违反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填补出资。这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底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其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三、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即所谓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而由公司发起人承担的法定责任。无论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设立公司时资本不足的事实,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连带的性质决定了全体发起人中的任何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都付全部缴纳的责任。
四、违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瑕疵,违反了当初公司设立的协议,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瑕疵履行不应该因公司已成立而得到补正,其他股东对为约责任的追究也不应当因为公司的成立而受到抹杀。因此,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仍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行为既是为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能会因为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而遭受损害,对于此损害,有权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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