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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代表公司诉讼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2024-02-25 12:59:20
已帮助164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股东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可以提起代表公司
诉讼
的情形: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2、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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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代表公司诉讼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咨询一下股东代表诉讼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吗
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可以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可以是股东受到了损害,并不强制要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不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法律依据】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所提问题,解答如下::1、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情况比较复杂,律图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股东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股东、股东、监事、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区别?
【法律意见】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 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法人授权代表: 即企业委托的办理某项事宜的自然人.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请问董事和股东代表可以由一人同时担任吗?还有,股东授权不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为股东代表,可以吗?
一、股东可以担任董事。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且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非公司股东,只要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二、《公司法》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朋友以我的名义入股公司,只是股东而非法人代表,我需要承担什么风险吗
1、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公司股东。2、作为公司实际登记的股东,有可能成为该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因为对外来说债务的承担者应当是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并不体现在股东名册里,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自然是显名股东。3、第二个风险是“代理”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即显名股东作出的某些决定、行为在事后遭到隐名股东不认可并要求追偿。4、另外,如果其他股东出资不实,您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5、希望上述解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大股东质押股票代表哪些意思
您好,针对您的大股东质押股票代表哪些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大股东质押股票代表什么意思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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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5:05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你好,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22 04:35:35
你好具体什么法律问题请陈述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22 04:37:14
你好具体什么法律问题请陈述
问题:你好 ?
刘飞飞律师
2024-05-21 21:26:10
劝你别找这些公司,还是找个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问题:我的网贷马上面临逾期,网上的法务公司靠谱么?
司天双律师
2024-05-22 10:27:47
你好我是司律师你可以联系我说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可以电话联系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5-21 09:40:4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04:4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07:1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5-17 09:09:00
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他夜里偷偷把所有的机器以及产品和半成品转移犯法吗,后来有点很小意见,我们三个人合伙开公司之前我是法人后来变更给另外一个股东?
杜强吉律师
2024-05-16 09:57:3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司天双律师
2024-05-22 10:27:47
你好我是司律师你可以联系我说一下你的案件
问题:可以电话联系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5-21 09:40:4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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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5-16 09: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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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5-22 13: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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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5-22 0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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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5-22 0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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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 ?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07:12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刘飞飞律师
2024-05-21 21: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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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的网贷马上面临逾期,网上的法务公司靠谱么?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04:47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你好?
吕美亮律师
2024-05-17 09:09:00
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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