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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效力适用范围

仲裁法效力适用范围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2 11:24:20 已帮助26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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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效力适用范围
仲裁法》的效力范围如下:
1.对人的效力范围:凡在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
2.对事的效力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是可进行仲裁的事项。
3.对时间效力范围:从1995年9月1日起至终止实施之日止。
4.对空间的效力范围:《仲裁法》只在我国内定地区发生效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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