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子因整形导致残疾,从而获得整形机构的百万赔偿款,按说该赔偿是属于该女子的个人财产,在治疗期间是可以用该部分赔偿款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看护费等费用的,但是如果在放弃治疗之后,由于其仍需要看护和营养,所以该笔赔偿款应由该女子的监护人进行支配,并且主要先用于该女子的治疗,之后就是其生活所需的其他费用。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监护人不得随意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