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为本罪对象的人即被传授人,
(1)对被传授人的年龄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因严重的精神疾病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其基本上不具有正常的接受能力,也完全不具有辨识能力,因此,犯罪分子通常不会向这种人实施传授行为。
(3)传授的对象不要求是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少数人,向特定的多人或不特定的人员传授犯罪方法的,也同样构成本罪。
(4)传授的对象不要求必须是在传授之前不具有利用学习的犯罪方法实施犯罪意图的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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