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处分该质押股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质权有效存在;
二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包括全部未受清偿和部分未受清偿。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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