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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不能设定质权

民法典哪些不能设定质权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5 10:33:34 已帮助13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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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能设定质权;对于不动产也不可以设定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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