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免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还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危险由可能成为现实。医疗行为并非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结果避免的义务显得相当重要。
2、紧急救治义务。即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单位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救治措施。生命健康权属于患者本人,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其自主决定权,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患者又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时,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医务人员应该实施紧急救治,这既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