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绎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物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转移:
一是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替抵押人清偿了债务。该规定赋予了抵押物受让人抵押权的涤除权,即抵押物受让人可以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一定金额,替抵押人清偿抵押担保的全部债务,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