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前保全向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诉讼保全的法院只能是案件审理的法院。
3、仲裁案件保全的法院既可以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保全的法院可以不是仲裁裁决生效后执行的法院。
4、保全的法院与审理的法院、仲裁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保全的法院应将保全的手续移送审理的法院或仲裁执行的法院。
5、二审期间的保全由二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保全措施,也可以委托一审法院实施保全措施。
6、再审的保全由再审法院负责,其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
7、一审审结至二审受理前的保全由一审法院实施。一审审结,当事人没有上诉或不上诉,在此期间需要保全的,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8、法律文书生效后至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由执行法院实施。
9、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保全的条件需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