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下线300人属于传销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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