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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4 01:05:38 已帮助14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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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处住房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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