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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3 07:05:04 已帮助16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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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由哪个部门出具的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买过房子的小伙伴,大家都知道,房子的质量对于每个人都在至关重要的。在房子建设完毕之后会有专门的人会对房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是比较合格的才会验收,不合格不能验收,那么由这项权力的,不是业主,也不是别人只能是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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