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公证处,因房产证98年填发,共有人栏填写''''空白''''两字,但我母亲1944年生人,2010年病故,故此视该房为我父母共有房产, 公证处要我到派出所或户证, 街道, 社区居委会, 或我工作单位开据一份''''我外祖父,外祖母先于我母亲生前死亡的证明'''', 问题是外祖父1887年生人,1945年去世, 外祖母1901年生人,1980年去世,墓碑也不存在, 而我国记得1996年才开始实施公民个人信息电脑入网登记, 为此,如上公证处指出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以被证明人生死年代太久远无据可查为由,拒绝开此证明,而无此证明公证处就不给公正.万般无奈之际想到了求助律师365网,看了律师简介选择王晓营律师咨询,这个难题如何解决好/
[题外话--如此,假若我父亲去世还得开我祖父和祖母的如上有关证明了,各部门看似按法理办事并无过错,但从情理和我国人均寿命基本常识来讲,这也太牵强教条难为我这个当事人了,我有被踢皮球之感,也有些恼火,这种看似法理有据的办案方式态度,简直是现实典型的荒唐闹剧,令人无不同感无奈和好笑,看来我父亲要因这套房产留名百世了,相关的法规条文不修正,我也永远办理不了过户了/ 公平和人权在这件事上就不能体现了吗/ 作为此案的当事人,我就此呼吁有关司法人士,对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文应该及时发现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修改完善, 有关部门教条死板的办案作风是否应该切合实际灵活些.]
2.我想将我父亲这套房产父子买卖过户,房产处工作人员说,要先将现有产权人为我父亲名字的房产证,先换成产权人还是我父亲,但共有人栏标注为''''自有房产''''的新房产证,然后我们父子再办理买卖过户,换成产权人为我名字的房产证,
我想问--如果''''我母亲的死亡证明''''和''''我外祖父,外祖母先于我母亲生前死亡的证明''''都有了,我和唯一的亲妹妹二人全都放弃该房产继承,经公证后,该房产是否可以直接买卖过户到我的名下/
另外,有必要象房产处工作人员说的那样,多换一道房产证的程序吗/
3.该房产如果我将来以法定继承过户,再想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契税,营业税都要交吗/ 是唯一的50平米住宅,个人所得税是按百分之二十缴纳吗/
4.再要重新出售该房产时,还要重新评估和公证吗/
你好,建议你直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