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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第14条

民间借贷的第14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15:27:27 已帮助40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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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这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第一项是高利转贷行为,第二项是企业借款与职工集资款转贷;第三项是用途违法;第四项是公序良俗;第五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这是本次解释对于法律上无效情形的汇总,并没有新的内容,所以广大借贷双方当事人不必惊慌,在此为稍做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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