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对方是机动车辆的,那么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分担损失责任。鉴于电动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在各方分担责任的时候,具体为: 电动车方没有过错的,也即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有过错,承担事故一定责任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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