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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
在涉外贸易当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这里的不正当竞争,可能背后就有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撑腰,这是为了损害他国利益采取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同时也是各国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严厉打击的一种行为,因此各国才会采取各种措施来反不正当竞争,维护本国的利益。目前,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2024-02-29 19:38:01 已帮助48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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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稿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

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有的意见提出,刑法对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都作了规定,建议本条在界定时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稿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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