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简洁,但却有不利之处。如果还有一方向对方隐瞒存款情况,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即使离婚后又知道对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隐匿银行存款者有利,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要求再次予以分割,即便对方拒绝,仍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