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无效婚姻的规范途径为:
婚姻自始无效,且对于婚姻无效这一问题,无过错方享有向对方进行赔偿的权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对婚姻效力的审查过程是不能以调解的形式进行的,而应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经审判后作出的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旦公布,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应。
至于在确认婚姻效力判决中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时,则可进行调解。
若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则需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