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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藏、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体检,或者对无做法本领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代为开拆、翻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翻阅。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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