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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02 15:25:34 已帮助46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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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具体的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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