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方面具有法律法规并不明确,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法律、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通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利益损失。
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意见: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