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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0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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