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托给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借委托之名串通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比行政机关亲自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时才能委托。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人员、装备、技术和空间方面有困难;再比如,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行政事物,由于它们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管理对象上都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同时,也有公众的参与性,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更为有利。
2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职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了组织行政处罚权,该组织就必须亲自行使,不得自行委托,让与其他组织行使。对行政处罚主体而言,行政处罚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一种职责,职责不能放弃和擅自转让。没有法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是一种违法行为。
3该项行政处罚权是可以委托的。
4被委托的行政处罚应是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处罚。
5必须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
6委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