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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与联系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与联系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8 16:21:03 已帮助33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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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主要区别有:适用对象不同、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期间性质不同。

具体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上面就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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