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
××196505055555;
×××,男,生于1988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
××198806065555;
×××,女,生于2000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
××200005055555。
母子三人居住地:
×××省×××县×××乡×××村×组。
×××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告:
××公司,地址:
×××××××。
法定代表人:
×××任××职务,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母子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各种协议。
因为这些协议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父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法不得低于法定标准491300元,丧葬补助金即6个月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226元,抚恤金按×××父亲×××生前月工资的30%按月计算到×××年满18周岁合计元。
×××父亲×××亲属2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生前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招入公司在××岗位工作。
在2013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父亲×××死亡。
被告用人单位当天电话通知原告一家噩耗。
母子三人分别从×××县、×××省奔丧。
时值初夏,晴天多气温高,尸体不耐存放。
母子三人缺乏法律知识,被告用人单位拿出与2010年10月国务院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的、已经失效的《××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进行欺诈,狡辩法律适用问题。
母子三人在急需安葬的紧迫心理下违心地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
被告用人单位抓住母子三人的心理弱点,起初只答应给付各种补偿金合计30万。
经过三天哀求,还送给中间调解人两条烟,被告用人单位才答应给付35万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