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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3 22:23:27 已帮助16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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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

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

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法院将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202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

这样,间接取得复议权,可能上级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都是中级法院,那么申请复议,就只有到高级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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