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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满

在假释考验期满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0 22:41:13 已帮助28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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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释考验期满
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除应当遵守《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本条所指的公安机关,是指假释的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层公安机关,一般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具体负责对犯罪分子的监督事宜。

监督机关应当按照《刑法》第八十四条和公安机关的有关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察,督促他们在考验期间接受监督,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同时,监督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

假释是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针对的也是特定的罪犯,换言之,只有罪犯在服刑期间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那么才有机会获得假释。

同时,获得假释也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限届满的,才会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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