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裁员人数达到10人或者职工总数10%以上的;
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
现公司仅裁减劳动者1人,如果不到总人数10%,可以直接裁减。
但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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