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
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
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
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
“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
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
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