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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期限即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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