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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因为争吵老婆诉讼离婚,法院判不离。还算赶紧和好,或者离婚?

李** 四川 - 德阳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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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德阳

2012年因为争吵老婆诉讼离婚,法院判不离。还算赶紧和好,或者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法院所裁判分配的财产是夫妻共有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限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两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置权,由此,在离婚分配这部分财产是夫妻两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娃儿的合法权益。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娃儿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娃儿的事实上需要予以必要的照看。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配共有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裁判分配共有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配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配时也应根据两方各自的事实上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2019-02-12 20: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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