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限定,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两方虽然离婚,但是作为小孩的合法看护人,都具有抚养小孩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两方就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不能商量解决的,那么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限定,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2019-01-25 07:02:10 回复